你没躲过董宇辉?小心!直播BGM也会侵权!
作者:Monkey君 | 发布时间:2022-07-03
在薇娅、李佳琦相继停播,罗永浩高调退场后,直播带货出现了新的流量密码——董宇辉的“东方甄选”。打破了菜市场吆喝式的陈旧带货模式,东方甄选走的是文化人的路子。
双语直播、引经据典,将货品融入进一个个故事娓娓道来,寓“货”于教,寓教于乐。果不其然,董宇辉滔滔不绝的才华带来了滔滔不绝的流量。从不足百万粉丝,到2000万粉丝,董宇辉只花了10天。“人生30年没这么离谱过,在知识付费的直播间,我买了N袋大米。”不,我们边看直播边买,边听故事边点击付款,这可是知识付费。东方甄选,是抖音与新东方的一次试水,毫无疑问是成功的,甚至创造了“文化卖货”的新模板——讲故事。或许有人注意到了,不同于其他的带货主播的声势浩大,在董宇辉的直播画面中,全程只有他在静静地讲故事,甚至没有任何背景音乐。为什么讲故事这么需要氛围感的情景,却不添加任何烘托氛围的背景音乐呢?或许这是因为,一旦添加了背景音乐,就有可能面临一种额外的风险——音乐侵权。近年来,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但音乐侵权却成了直播行业的版权风险重灾区。音乐侵权风险巨大、版权归属缺失、授权确权流程繁杂,这一个个绊脚石,横亘在音乐版权正规化之路中,成为直播行业的“隐疾”。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应该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如果直播被录像保存,可以随时点播的话,还需要获得复制权。
目前,我国网络音乐和网络直播领域均有6亿多的用户规模,背后潜藏的音乐版权风险值得警惕。侵权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主播和平台各自承担什么责任?Monkey君带你一一解答!你是不是会想,直播这种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形式,涉及的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吧。
直播中的音乐侵权,侵犯的其实是著作财产权中的广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根据上述广播权的含义,广播权控制三类广播行为:
1.无线传播
传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以无线方式把声音、图像转化为电磁波,通过无线信号发射装置传送出去。人们通过收音机、电视机将接收到的信号还原成声音和图像,这种传播方式属于典型的广播行为。公开播放广播,是指人们通过收音机、电视机接收到广播电视节目后,以广播、电视机、扩音器、大屏幕等设备向公众播放。比较常见的公开播放广播形式有,商场内外的大屏幕播放电视节目画面,超市内连接了收音机的扩音器播放电台音乐节目。3.有线传播
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前,广播权涵盖的仅仅是初始传播为无线广播的行为。所以,当网络直播、网络定时传播、实时转播线下演唱会等优先传播的商业行为出现时,是不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的。同时因为其进行的是非交互性传播,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直播所涉及的相关音乐版权,只能作为兜底的其他权利进行保护。一种是演唱会、音乐节等主办方在举办线下演出的同时与网站合作进行同步的音频或视频的网络直播。另一种是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后也可以进行直播秀,在直播过程中,主播与粉丝互动聊天、介绍产品带货等。
这两种直播都符合互联网直播的定义,也都涉及歌曲的播放和表演。那么这两种网络直播表演,都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呢?
首先,不同于演唱会有观众的参与,网络主播的直播间只有主播一人,因此网络主播的演唱虽然是表演,但不受表演权的控制,这部分无须取得表演权的许可。其次,对于实时的网络直播这部分,二者是没有差别的,都是互联网直播。其特点均是通过有线网络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不在场的观众传播作品的表演。在普通的直播中播放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可能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署名权。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就是冯某莫案。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某莫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某。播放该歌曲前,主播冯某莫与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说:“一起安静听歌。”在时长为1分10秒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过程中,主播冯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播放观看和分享。庭审中,音著协认为,《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和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而冯某莫这一行为侵害了歌曲的享有权以及传播权,因此要求起诉斗鱼公司和冯某莫赔偿著作权以及使用费4万余元。而斗鱼公司认为,涉案视频是由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过程中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和单独侵权。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线传播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事后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此外,斗鱼公司还认为,音著协主张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过高,涉案侵权行为轻微,且后续已经删除了相应视频,并未给音著协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在直播当时、在线点播观看视频及不观看视频时,平台用户都可以选定主播房间号进行打赏,对于打赏收益,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故斗鱼公司才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此案中,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故其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进行删除的行为不能免责。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3200元。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并不仅仅是主播在直播中的行为,重点是直播后该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人观看分享的行为。斗鱼公司作为视频的权利人,直接侵害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如果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应当属于侵犯广播权。常见的网络电视、网络电台如果定时播放歌曲,但不能点击回播,则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并不是所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交互式”传播作品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对广播权进行了重构,增加了有线传播。因此,通过非交互性传播的,如网络直播、网络定时传播、实时转播线下演唱会等商业行为,均归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直播、短视频是内容生意,比拼的是各种各样的创意和玩法。而音乐版权问题,是平台创作者合法利用音乐资源进行创作的保障,但也成了那把悬在创作者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法律与市场的要求下,直播音乐正版化已是大势所趋,这就需要各方一起努力,加强网络直播和音乐协同发展,构建良好的网络直播产业版权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