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也能免责?“合理使用”该这样用!

作者:Monkey君  |  发布时间:2022-10-28

侵权也能免责?“合理使用”该这样用!

合理使用,被称为侵权的避风港。

似乎只要满足合理使用规则,就可以随意使用现有作品。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01合理使用是什么意思?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定义何为合理使用。

我们所说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存在于《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人在使用现有作品的过程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即使如此,使用人也应当标注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特定情形下的信息网络传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合理使用”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1.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2.使用作品应为正当目的;

3.仍需注明作者等必要信息;

4.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02合理使用有哪些情形?

介绍了合理使用的定义,我们来看看生活中常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以及隐藏的“坑”。

最常见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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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使用

顾名思义,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比如,音乐学院的学生为了个人练习、研究,去复印少量他人发表的乐谱,这就是典型的合理使用。

如果不是复印乐谱,而是在网络上下载音乐呢?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该音乐作品已经发表,如出版过实体专辑,那么按照法条的表述,个人为了欣赏音乐,在网络下载歌曲则属于合理使用,这也符合目前音乐流媒体的业务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人下载欣赏不侵权,但如果利用公开平台,比如个人公众号进行歌曲的传播,则构成侵权。

原因是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仅限于私下学习、研究或欣赏,不包括传播行为。

这里可以看出,个人使用和侵犯著作权行为区分的核心为是否是纯粹为个人私下使用,如果出现某种商业动机或涉及传播,则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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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当引用

判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放到音乐领域,最常见的适当引用就是乐评的文章或者视频。

在乐评文章或视频中,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者评论该作品,可以适当引用音乐作品的歌词。

无论是全文引用还是部分引用,通常歌词的篇幅都不大,其目的都是介绍、评论、说明,都不构成侵权。

如果不是出于以上目的,那么适当引用就无法构成合理使用,而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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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研教学

《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

作为合理使用的“教学使用”涉及对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等的限制。

因此,音乐学院的老师复制少量已经发表的乐谱或者将外文歌曲翻译成中文,或在课堂上为了讲解乐理知识或分析歌曲的演奏技巧,对现有的音乐作品进行播放、改编、汇编,用做教学参考,均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教学使用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网络传播。

即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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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作为合理使用是专门对表演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只适用于公开表演的情形,不包括机械表演。

所以商场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不属于免费表演。

此处的免费表演,一定是完全免费,包括对所有人、所有事务的免费。

因此,即使是支付表演者车马费、向观众收取餐饮费、场地费的表演,也应被视作收费表演。

而我们常见的“慈善义演”,虽然该演出具有公益性质,且表演者不收取报酬,但因为带有向公众筹款的目的,涉及了费用,所以不算免费表演,自然也不属于合理使用。

慈善义演上的表演曲目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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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附上《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的完整版,它们分别是: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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