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夺魁,人类失业?贩卖焦虑大可不必!

作者:Monkey君  |  发布时间:2022-09-09

AI夺魁,人类失业?贩卖焦虑大可不必!

最近,一则“AI画作获一等奖”的新闻出现。

这幅画作的名字叫《太空歌剧院》,获奖者是39岁的游戏设计师Jason Allen。

但这幅画作的作者,严格来说,是一个名为Midjourney的AI软件。image

随之而来的,是各国人类艺术家的愤怒。

推特上一条互动超6000的评论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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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眼睁睁地见证艺术的消亡。

如果连艺术工作都无法避免被机器所取代,那么其他高技能的职业也将面临被淘汰的危机。

到时候,我们又能剩下什么呢?

他们怒斥这样的获奖行为是投机取巧,是钻空子。

对于人类画师,这更加是一种威胁和侵犯。

AI催生创作焦虑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丰富了作品的创作方式,AI相关的话题早就成了老生常谈。

但老生常谈,也能常谈常新。

这一次,“新”出了泛滥的创作者焦虑。

人们印象中的AI画作,似乎还停留在简笔画和抽象画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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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几幅画作给AI进行学习,然后利用一些关键词或者基础线条色块作为限定,使AI创作出类似画风的作品。

早期的AI画作,确实显得毫无章法,凌乱不堪。

动物或者人像更是令人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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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的人类创作者们,谈论起AI,还多是调侃的语气。

而在不久后的今天,《太空歌剧院》的获奖,如一道惊雷劈醒了昏昏然的艺术家——原来AI竟已进步至此。

于是,害怕和恐慌生出了愤怒。

他们举起了反对AI的大旗,高喊着“艺术已死”。

他们惶惶不安,觉得自己正面临失业的风险。

但,有AI“入侵”的艺术,真的死了吗?

生产工具vs生产者

贡布里希的《艺术的故事》以这样一句话开篇——没有艺术,只有艺术家。

艺术因艺术家而伟大,不因生产工具而伟大。

AI的本质是从现有的作品中寻找规律进行相似的产出。

它们旨在提高效率、解放生产力,而不是替代创作者本身。

在创作的过程中,一些高度同质化、可重复的工作被AI替代,而解放了创作者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使他们更专注于艺术层面的思考。

成型的作品总是有迹可循,AI可以模仿;

但想法和创意是无穷无尽的,AI无法创造。

“深度巴赫”就是如此。

早在2016年,研究人员就开发出一个名为“DeepBach” 即“深度巴赫”的神经网络。

他们使用了巴赫创作的352部曲目进行变调。

最终,“深度巴赫”能够创作出与巴赫风格高度相近的作品。

在对包括了400多位音乐家和音乐系的学生的1600多人的测试中,超过一半的人认为这些作品就是巴赫本人的作品。

而巴赫本人的作品也仅被75%的人正确识别。

这已经是AI应用在音乐领域之中堪称傲人的战绩。

然而,为什么是“深度巴赫”?

而不是“深度贝多芬”或者“深度柴可夫斯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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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巴赫创作了许多大合唱形式的作品,其中每一首作品结构都较为简单。

巴赫在创作中常常采用单一的旋律,同时又伴随着三和弦四声部合唱。

因此,对于AI来说,巴赫的作品更容易学习和模仿。

简而言之,AI作曲和AI作画一样,只是在数据中寻找可循的规律,本质上是无法理解音乐的,更别谈创作。

像巴赫、贝多芬这样的音乐大师,他们的作品背后,不仅仅是几个音符的堆砌,更加倾注了他当下的人生体验。

AI能够仿形,却不能仿神。

在旋律之外的故事,才是更为重要的,艺术的意义。

AI作品版权“暗礁”

正如上文所说,AI之所以能作曲,是基于算法模型的一种模仿。

主要应用的就是统计学中的马尔可夫链,用于选择音调。

通过分析大量的音乐作品,可以发现音调之间的搭配与和谐关系。

例如,如果当前的音调是C,那么下一个音调可能是G(概率70%)、E(概率15%)、F(概率10%)或A(概率5%)。

不同的概率由不同的马尔可夫链模型所决定。

所以我们不难看出,目前AI所谓的“创作”过程,其实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过程。

而完成的“作品”,其实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

那么,这就带来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版权。

AI的“创作”是需要学习的,那么AI怎么判断学习的作品是否有侵权危险?

AI学习别人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学习对象的著作权?

AI作品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又是谁来担责?

音乐作品的抄袭侵权本身就是一个热议的话题,至今法律界对于音乐作品侵权的判定,依然没有统一且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相关案件的判决时,少不了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商讨后才能拍板。

由此可见,仅仅是AI学习的原作品的版权问题,就会引发不小的音乐版权危机。

再者,撇开AI学习的原作品的版权问题不谈。

AI完成的“作品”版权归属又如何?

不同的国家其实对此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1988年,英国正式颁布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

其中对于AI作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程序者,视为该计算机生成之作品的作者,其保护期限是自作品完成创作之年的最后一日起50年后届满。”

《法案》中提到,AI作品的版权属于“进行必要程序者”。

而此处的“进行必要程序者”,即包括程序员、使用者,也可能是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的投资者。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杂志针对AI作品版权发布了一篇文章。

文章中提到,如果一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有限,或根本没有人类参与”,著作权法可以有两种潜在的生效方式:

①著作权法可以“拒绝”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

②也可以将此类作品的作者归属于程序的创建者。

现在我们国内解决AI作品版权归属的问题,也基本沿袭这个思路。

2018年8月,腾讯证券官网发布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 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

文末标注,该文腾讯机器Dreamwriter自动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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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复制该文并发布于旗下的网贷之家。

腾讯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以盈讯科技为被告提起诉讼。

随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

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自运营网站提供侵权作品,侵害了原告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

该案后来也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第一案”。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独创性思想表达。

所以,并非民事主体的AI无法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只要在作者名录加上人类作曲家或研发者的名字就能解决此问题。

也就是说,AI虽无法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主体,但并不影响法律对其作品版权的保护。

写在最后

AI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已是大势所趋。

我们可以愤怒抵制、阻其发展,更可以顺应趋势、加以利用。

而在善用AI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配套相应的法律条文,对AI作品的版权加以约束和界定。

Monkey君相信,人类有能力发明它,必有能力控制它。

AI时代的到来,降低了当代人民艺术创作的成本,同时也鞭策着那些“裸泳”的艺术家自我提升,避免被取代、被淘汰。

所以,AI不是来摧毁艺术的。

它是来成就艺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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